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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管理员  时间: 2011/12/22  阅读:114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11年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当年的 9月1日 至次年的 8月31日 )起,“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个人缴费200元;“其他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30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26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60元。

二、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

三、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

四、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五、调整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

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再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5%;在非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10%。

六、本通知从 2011年9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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