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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
发布:王惠红  时间: 2010/5/12  阅读:3877

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浙江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方案》,完善我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护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事业与医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协调、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有计划、分步骤地在重症监护(包括成人、小儿、新生儿)、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临床护理骨干。同时,通过专科护士培训,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三、培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热爱护理事业,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本人自愿并经单位选拔、推荐。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科护士培训有关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马伟杭
  副主任:徐伟伟  蒋健敏
  成  员:王  桢  高  榕  胡斌春  江南艳  付铁红
  (二)设立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各专科护士培训大纲和具体要求的制定和提出,培训基地标准的制定,培训基地的审核、检查,培训学员的业务考核等。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顾  问:邹瑞芳  姚蕴伍
  主  任:陈爱初 
  副主任:胡斌春  徐林珍
  成  员(按姓氏笔画):马小琴 王惠琴  王 薇  冯  怡   叶志弘 许  瑛  李忠丽  李津津 刘丽华 庄素芳 肖兰香 何桂娟 张玲芝 杨郁文  金静芬 姜丽萍 周燕平 国秀娣 俞雪芬 徐鑫芬 盛芝仁  盛洁华 黄丽华 曹美娟  蔡学联
  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护理学会,省护理质控中心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三)设置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由医院自愿申报,经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评估、审核通过后,报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具有较强实力的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五、实施及步骤
  (一)制定并公布有关要求和标准。
  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各专科特点,制定及提出各专科护士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等具体要求,以及相应培训基地的标准和要求,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通过护理专业学会向全省公布。
  (二)培训基地的认定
  1.有意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在自评的基础上,向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专业类别和规模。
  3.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将通过评审的培训基地上报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4.根据不同情况,每个专科设培训基地1-3个。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周期为5年。
  (三)培训的实施
  1.培训基地根据核定的专业类别和规模,制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分期分批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员。
  2.各培训基地在每期学员招收完毕进入基地学习前,将培训学员名册上报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审定。
  3.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评估、考核等有关内容。
  4.专科护士培训采取集中理论学习与临床护理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总体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具体培训时间及分配由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各专科特点确定。理论学习应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联合医学(护理)院校共同完成,临床实践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由所在医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疗、护理专业人员进行带教和指导。
  (四)考核和发证
  1.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和临床实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理论笔试、护理实践能力考核、答辩等方式。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专业理论、专科护理实践以及职业素养、护理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等。各基地同一专科对学员的考核统一按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2.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的学员,完成结业报告,参加由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的现场答辩评审。主要形式为学员对个人结业报告的陈述,专家提问,学员回答。结业报告内容包括制定专科护理计划、个案护理报告、护理研究开题报告及专科护理工作论文或综述等。必要时,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考核。
  3.通过专家委员会答辩评审的学员,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获得《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卫生厅签章颁发。
  (五)使用及继续教育
  1.取得《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的专科护士每年从事本专科护理实践时间应达到个人临床护理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专科护士应主动、及时地掌握本专科领域护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每年至少1次参加本专科省级及以上护理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
  3.专科护士应注重加强科学研究,每2年至少在护理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科护理工作论文或综述1篇以上。
  4.专科护士应加强对其他护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并对专科护理有关工作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5.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对各地专科护士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连续三次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专科护士,收回证书,取消专科护士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有利于专科护理发展的各种条件,鼓励有较好理论基础和扎实基本功的护士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科护理水平,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学员接受专科护士培训。三级医院争取在3年内达到每科室至少有1名专科护士,二级医院争取在5年内达到每科室至少有1名专科护士,并逐步增加专科护士数量。同时要发挥专科护士的专长,稳定专科护士队伍。专科护士待遇可参照护理单元护士长管理。
  (三)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不断提高软、硬件水平,完善培训设施,打造高质量的师资队伍,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质量。
  (四)专科护士培训经费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选派单位支付学员培训期间食宿及学习费用,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保障基地建设及发展的相应费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的制定、基地评审检查、学员考核发证等相关费用由省卫生厅予以保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专科护理质量及专业化护理人才的培养、使用作为对医院考核、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表彰、奖励在专科护理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科护士,促进专科护理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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